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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梁诬陷下梁盗窃,360价值观缺失终遭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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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下午,倍受瞩目的“3Q”大战所引发的腾讯诉“360隐私保护器”侵权案终于迎来了终审判决结果: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三家公司需要在本判决生效起30天内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

作为腾讯公司,终于可以长吁一口气了,尽管时间很漫长,但毕竟迎来了司法的裁判,认定了360所宣传的“腾讯QQ软件扫描用户硬盘、上传数据、侵犯隐私”属于虚假宣传,是对腾讯商业名誉的诋毁。可是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腾讯并没有因为诉讼的胜利得到应有的补偿,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已经难以弥补,日后如何防范此类不正当竞争事件的发生还有待研究与思考。

首先,有没有更为快速的救济手段?司法救济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来说,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去年年底,360首先在“3Q大战”中用所谓的“隐私保护器”来诋毁腾讯软件扫描用户硬盘、上传数据,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和欺骗了用户,对腾讯声誉和用户利益造成极大损害。腾讯公司当即就采取了法律行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至今日,才迎来了终审判决,历史十个月。这对于包括腾讯公司在内的任何互联网企业都是无法承受的。很有可能出现的局面就是,受害方迎来了终审判决,但已经在市场被侵权者的侵权行为折磨得“要死不活”了。

司法救济明显的滞后性,迫切需要市场管理者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规范,采取相对更简便、快捷的行政制裁手段来打击侵权者。令人欣喜的是,工信部已在7月份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企业所要遵守的市场竞争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期待该管理规定的出台,更希望其出台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主动监管市场,打击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流于形式。

其次,能不能对侵权者的惩罚更严厉些。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的终审判决为“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很明显这对于腾讯所遭受的名誉损害和市场损失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这也正是象360等企业为什么敢接二连三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侵权的赔偿成本过低。一旦司法认定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所判决承担的侵权责任要远小于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所得。这也就不难解释,在2010年360因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接二连三地被百度、金山所起诉,并以失败而告终,仍然对腾讯“故伎重演”了。对于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行政制裁能否更严厉点,加大侵权者的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不敢随意实施违法行为。

这两点恐怕是腾讯在起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最终获胜所留下的两点遗憾吧。但不管怎么样,360还是遭到了法律的制裁。联想到近日360两名工程师破解市政一卡通内芯片系统密码,并恶意充值消费,被判盗窃罪的消息,让人在这里不禁要发出疑问——“上梁诬陷下梁盗窃”,360的价值观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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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19: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能混得一时,难能混得一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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