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aacZ 发表于 2014-2-14 20:48:20

最高法:餐饮业禁带酒水设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任震宇)   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2日回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虽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对于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霸王条款”无效。

  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上述司法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餐饮企业是否也可算作食品生产者,需要受上述司法解释约束?对于餐饮企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最高法在答复中国尊消费者报的采访函中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是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都适用该法。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规定》。

  对于有观点认为“食品、餐饮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如‘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最高法在答复本报采访时表示,上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合法的”观点并不冲突。

  最高法在回复中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trxxmm 发表于 2014-2-16 08:56:39

这么说还是不明确啊,到底“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违法吗?

IsaacZ 发表于 2014-2-16 15:13:46

trxxmm 发表于 2014-2-16 08:56
这么说还是不明确啊,到底“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违法吗?

不违法,但也不合法。

如文中所说:“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trxxmm 发表于 2014-2-17 20:44:47

那还真不好说了,还是等进一步改进吧

Hiroshi 发表于 2014-2-18 22:22:09

饭店可以自带酒水,是不是饭店也能带饭菜进去吃?

IsaacZ 发表于 2014-2-20 10:34:10

Hiroshi 发表于 2014-2-18 22:22
饭店可以自带酒水,是不是饭店也能带饭菜进去吃?

客人进一所饭店,只能表明他认可饭店的饭菜,而不是酒水。比如我进一家四川饭店,是冲着菜的辣味儿去的,肯定不是因为里面卖五粮液、泸州老窖或者剑南春酒,相反,我可能想喝这饭店里面没有的汾酒、或者自己家乡的米酒来着。

酒水的选择如此之多,任何一家酒店都不可能囊括所有,因此不应该强迫客人只能在酒店提供的酒水中做有限的选择。

Hiroshi 发表于 2014-3-27 15:49:37

如果在饭店墙上贴上;
“自参酒水的客人,请自备酒杯。”
这算不算霸王条款?

IsaacZ 发表于 2014-3-27 20:51:38

Hiroshi 发表于 2014-3-27 15:49
如果在饭店墙上贴上;
“自参酒水的客人,请自备酒杯。”
这算不算霸王条款?

我无语了。
貌似店家也不是全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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